刚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2017年第139号)》公布。
公告称,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向我国境内出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依法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并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注册号。
对比2016年6月29日食药监总局发布的《总局关于给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2016年第119号)》,我们可以看出,特配粉过渡期延长一年,同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也就是11月22号。并且2016年6月29号发布的过渡期公告同时废止。
刚刚公布的特配粉过渡期延长公告,现将原文转载如下:
为贯彻实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保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市场供应,经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决定调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过渡期。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向我国境内出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依法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并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注册号。
二、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向我国境内出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可在我国境内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给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