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婴儿配方食品等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1项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通过梳理,我们发现,此次新国标在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幼儿配方食品上都有了不小的变化。
其中,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新国标变化类目为9个,婴儿配方食品新国标变化类目为7个,幼儿配方食品新国标变化类目为4个。以下为此次国标变化的具体分析:
一、婴儿配方食品主要变化如下:
1、调整了范围的描述
新标准适用于0~6月龄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本次修订将标准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为 0~6月龄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幼儿配方食品所涵盖的年龄段进行进一步划分和明确。
2、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新标准:适用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0~6月龄婴儿正常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
3、调整或增加了部分营养素的最小值或最大值
为充分保证婴儿配方食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加了部分营养素的最小值和最大值。调整了部分营养素的最小值,以满足婴儿对该营养素的营养需求。
4、增加了豆基婴儿配方食品中铁、锌和磷的含量要求
豆基婴儿配方食品: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
5、将胆碱由可选择成分修改为必需成分
考虑到婴儿对胆碱的需要,将其从可选择成分调整为必需成分。如下图所示:现行标准中明确了胆碱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以及检测方法。
6、调整了“推荐的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与半必需氨基酸含量值”和“可用于婴儿配方食品中的氨基酸”的相关内容。
7、更新了检测方法
调整了DHA和AA的表达方式,便于标准的使用。
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主要变化如下:
1、修改了标准的范围
新标准适用于7~12月龄较大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本次修订将原有GB10767-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分为两个独立标准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幼儿配方食品》,并明确本标准的范围为 7~12月龄较大婴儿,年龄划分更加清晰。
2、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新国标:明确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为乳基或豆基产品,与婴儿配方食品一致。适用于正常较大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7~12月龄较大婴儿部分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
3、增加了乳清蛋白和乳糖的比例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了乳清蛋白和乳糖的比例要求。对于乳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碳水化合物的来源应首选乳糖(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总量应≥90%),可适当添加葡萄糖聚合物(其中淀粉经预糊化后才可加入),不应使用果糖和蔗糖。
4、调整或增加了多数营养素的最小值或最大值
为充分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营养适宜性,调整或增加了多数营养素的最小值或最大值。
5 增加了豆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蛋白质、铁、锌和磷的含量要求
考虑较大婴儿对锰、硒、胆碱的营养需求,将其从可选择成分调整为必需成分。
6、将锰、硒、胆碱由可选择成分修改为必需成分
7、修改了标签的部分要求
新国标: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 ”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同时,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3)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8、增加了“推荐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与半必需氨基酸含量
值”和“可用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单体氨基酸a”的相关内容,允许在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添加单体氨基酸。
9、更新了检测方法
调整了DHA和AA的表达方式,便于标准的使用。
三、幼儿配方食品主要变化如下:
1、修改了标准的范围
新标准适用于13~36月龄幼儿食用的配方食品。本次修订将原有GB10767-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分为两个独立标准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幼儿配方食品》,并明确本标准的范围为 13~36月龄幼儿,年龄划分更加清晰。
2、增加了乳糖的比例要求
(1)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了乳糖的比例要求。对于乳基幼儿配方食品(无乳糖和低乳糖产品除外),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总量应≥50%。(固态无乳糖配方食品中乳糖含量应≤0.5 g/100 g;固态低乳糖配方食品中乳糖含量应≤2 g/100 g)。
3、调整或增加了部分营养素的最小值或最大值
为充分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营养适宜性,调整或增加了部分营养素的最小值或最大值。
4、更新了检测方法
调整了DHA和AA的表达方式,便于标准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