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关于疫苗管理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作出相应修改,拟统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标准。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56条规定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将不能排除是异常反应的纳入补偿范围,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问题,在草案二次审议时,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补偿标准,完善相关条文。
当日,丛斌在作疫苗管理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指出,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保障补偿费用。
为此,草案三审稿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
二是增加规定,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明确由国务院规定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是明确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