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指出,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3部行政法规。
· 当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已基本整合纳入妇幼保健服务体系,有关服务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不再需要保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去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据此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 当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实现,相关管理机制运行有效,基本实现流动人口和当地户籍人口的同服务、同管理,不再需要保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三项废止的行政法规中,《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此前备受关注。社会抚养费起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一直是约束生育行为的重要手段,最初叫“超生罚款”,1992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1996年,行政处罚法施行后,进一步明确对于“超生”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原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不过,近年来,随着生育形势变化,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一、收支混乱等情况也多次被舆论诟病。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明确实施三孩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
中央文件发布后,对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三孩的,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
国家卫健委曾表示,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各地要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宣传解读,稳妥有序地推动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