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20年8月31日,内蒙古蒙牛乳业公司向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报案称,近期发现某省多个市场上有大量假冒“酸酸乳”乳饮料产品。“酸酸乳”为蒙牛公司注册商标,蒙牛公司未授权任何公司使用该商标。
经立案侦查,从2019年2月26日开始,该省“某乳业有限公司”就开始生产销售“酸酸乳”乳饮料产品,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酸酸乳”字样。
被告人龙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1年1月21日,该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龙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审查起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龙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蒙牛公司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2021年12月3日,案件被提起公诉。
本案中,被告人龙某未经蒙牛公司授权,生产并销售蒙牛公司注册商标“酸酸乳”乳饮料产品,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